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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80年,新华社内参发表了一篇社论,题为《一个堕落的女人》,对当时一桩离婚案中的女当事人进行了道德上的批判。在此之前,中国社会对于这位女当事人,进行了一年时间的激烈讨论。有人说她是中国女性争取权利的先行者,有人说她是道德败坏的堕落女人…… 她不过就离个婚,法官为她降职,杂志社为她检讨,社会舆论为她疯狂。

  这位女当事人名叫遇罗锦。她还有一个比她更有名的哥哥,遇罗克。

  1963年春节遇罗克全家福,左起:遇罗锦、母亲、遇罗文、父亲、遇罗克、遇罗勉

 遇罗锦的“出身”

  遇罗锦生于1946年,在北京长大,父母都是当时的社会名流,父亲遇崇基是日本早稻田大学土木工程系的高材生,回国后成为出色的土木工程师。母亲王秋林曾也曾留学日本,回国后是成功的实业家,并当选过市人大代表。  

  1957年打“右派”期间,遇罗锦的父母不幸被打成右派,小康之家一下子落到了社会最底层,遇罗锦兄妹4人开始遭劫。遇罗克因出身被定为“黑五类”,虽然三次高考成绩名列前茅,却都被大学拒招,被迫去机器厂当一名临时工。1966年,遇罗克花费半年的时间写了一篇文章《出身论》,激烈批判当时一直控制社会主导思想的血统主义,亦即“老子英雄儿好汉,老子反动儿混蛋”的血统论,提倡民主和人权。该文被广为传播,影响很大。这极大刺激了中共高层,1968年遇罗克被捕。两年后在北京工人体育场被宣判死刑,并立即执行,年仅28岁。“文革”结束后,1979年11月21日,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,遇罗克获得平反。他与顾准、张志新等是那个时代思想解放的先驱。

  遇罗锦1961年考上北京工艺美术学校,1965年毕业。她的哥哥遇罗克被捕时,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几本日记中,找出几句“反动言论”,于是,遇罗锦被定为“思想反动分子”而被拘留,后到河北茶淀站清河接受劳动教养3年。同时北京户口被取消。1969年结束劳动教养后分配到河北省临西县一个小村庄插队落户。那里的工分很多年没有超过一毛钱。迫于生活,她到黑龙江和一个农民结了婚,婚后生有一子,但由于没有感情基础,四年后离婚。没有出路的遇罗锦又回到北京谋生,种过地、干过临时工、当过保姆,也当过无业游民。迫于现实的困境和被母亲嫌弃等家庭的压力,她不得不考虑再嫁。

  1978年7月,经人介绍,穷困潦倒的遇罗锦和北京某厂的工人蔡钟培结婚。蔡钟培是工人,初中文化,离过一次婚,有孩子但不在身边。这也是遇罗锦的第二次婚姻。关于两人为何会结婚,遇罗锦这样说:“他贪图我模样好看又是知识分子还能干,而我看中他北京有房能落脚,另外他人也正派老实。”当时遇罗锦没有北京户口,是嫁给这位北京工人之后才恢复了户籍,回到北京的。这段为了生存而缔结的婚姻不到两年就触礁了。

80年代第一大“离婚案”

  1980年5月16日,时年34岁的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,提出离婚。  其离婚的背景是,1979年5月,遇罗锦平反;同年9月,遇罗克的冤案也得到平反。遇家在政治上得到解放,她回到原先工作的玩具六厂上班。对于离婚理由,遇罗锦在诉状中说:“我们除了吃饭睡觉以外,没有别的语言。玩不到一块、想不到一块、说不到一块。”

  在向法院呈交的材料中以及其它场合,她不止一次举过这样的例子:去香山游玩,我心里想的是这片景色多美、多静,他却忽然说:“昨天我路过菜市场,那儿正卖处理黄花鱼,两毛五一斤,我真想去排队。”

  蔡钟培一听说妻子要离婚,死活就是不同意,还写信给报社要求组织群众公开讨论,他强调:“我们在婚后两年多,齐心协力办了三件大事:第一件,把遇罗锦的户口调到北京;第二件,帮遇罗锦找工作;第三件,为遇罗克平反。这证明我们婚后并不是如遇罗锦说的想不到一起,说不到一起,而是有许多共同语言的……遇罗锦提出要结束没有爱情的、不道德的婚姻,我觉得,这是过河拆桥,忘恩负义。”

  面对道德谴责,遇罗锦回答:“我并不是不懂道德,而是有罪:自欺罪、欺骗罪。我没有爱过谁,却要和谁去结婚。”她大声疾呼:“我是否应当因为我自欺过,而把继续和蔡钟培凑合过作为对自己的惩罚,永远自欺地过下去?”

  今天看来,因没有感情而选择离婚已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,但在当年遇罗锦的这种行为备受争议,给很多人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观带来了很大冲击。在当时那个年代,运动刚刚结束,有许多为了回城而结婚的女知青,后来都生活在没有感情的婚姻里。

  这是1980年新《婚姻法》颁布的前夜,由于运动期间,爱情这种东西被认为是小资情调,所以如果离婚的原因是“感情破裂”,一般法院不会接受。

  遇罗锦以“感情破裂”为由提出的离婚,算是中国的首例,这个案子如果判了,那就开了先河,对于社会的影响可想而知。于是,所有人都盯着受理此案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,看看到底会做出怎样的判决。

被新华社内参批为《一个堕落的女人》

  当时遇罗锦还把自己的这段感情经历写成了一篇报道文学《一个冬天的童话》,这篇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传播。

  案件审理期间,遇罗锦的“绯闻和是非”传得沸沸扬扬,“遇罗锦该不该离婚”也迅速在全国成为一个广受瞩目的公共性话题,法律与情感、传统伦理与观念变革的冲突、矛盾缠绕其中,在20世纪 80年代初的社会上引发了震动。

  婚姻法要不要把“感情破裂”作为离婚的理由?这个从1950年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一直争论到1980年修法的问题,有人持“理由论”、有人持“感情论”。前者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,如包办婚姻、买卖婚姻;后者认为只要夫妻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,即可准予离婚。

       两家发行量都相当可观的杂志《民主与法制》与《新观察》公开组织了大讨论:婚姻是以政治、物质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?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“理由论”还是“感情论”?当时的报纸,两方的观点也在激烈地交火:例如代表自由派的《美满的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》《“感情确已破裂”就是离婚的正当理由》,而守旧派则以《感情不合就离婚不是通往幸福的大道》、《理想的天国代替不了现实生活》等等还击。

  遇罗锦案件的过程也牵动着许多人的心,当遇罗锦受到批判的时候,“自由派”便垂头丧气,而“守旧派”则欢呼雀跃。

  所谓的“自由派”,是那些不想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,却无“正当理由”离婚的人,而“守旧派”,则是那些认为离婚就是冲破道德禁忌的人。

  最终,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果还是下来了,一审的法官名叫党春源,是一位有着开明进步思想的法官,他在判词中引用了恩格斯的话:“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,仅为有个栖身之处,两人即草率结婚,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。婚后,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,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……如果说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,那么只有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,我作为本案承办人,不忍再用封建主义的‘道德’和‘法律’绳索去捆绑他们”。”

  于是一审宣布准予离婚,理由是“感情不和”。这个宣判一出来,立即引发了轰动,“自由派”们庆贺着这位“先行者”的胜利,但没让他们开心多久,一种“集火”般的舆论立即排山倒海而来,其中就以新华社内参的那篇《一个堕落的女人》为最强音,以一锤定音之势为这件事情做了定调。

  原来遇罗锦在给哥哥平反的过程中,认识了《光明日报》的一个副总编辑,她爱上了这位副总编辑。私下她对朋友透露心声说:“我想找个年纪大的,让他好好疼我两年,他老了我就用小车推着他,伺候他,用手绢给他擦哈拉子。”这份感情虽然听上去美好,可惜当时副总编辑是有妇之夫。这事被蔡钟培的诉讼代理人挖到爆料给新华社记者,就有了这么篇足以把遇罗锦打趴的文章。

  有了这个定调之后,遇罗锦案件被发回重审,并更换了法官,一审法官党春源受到严厉批评,降职在法院里打杂。

  尽管二审的判决还是准予离婚,但判词不再是党春源那般具有人文关怀,而整个舆论的环境也从交锋争鸣变成了对遇罗锦单方面的批判。

  遇罗锦的那篇《一个冬天的童话》,参加了1981年的报告文学评奖,尽管落选,但当时的获奖者黄宗英将自己的笔送给遇罗锦,表示她才应该得到这个奖项,并说:“三十年代,人们尚能够支持上官云珠,到了八十年代,我们为什么还容不下一个遇罗锦呢?”

  一年后,遇罗锦又写了一篇小说《春天的童话》,里面的人物情节与新华社内参的那篇《一个堕落的女人》极为相似。

  这篇小说,当时只有《花城》杂志发了出来,结果是,主编、副主编被调离职位,编辑部全体人员做三个月的检查,《花城》不得不刊登了自我批评《我们的失误》。

  整个社会闹出了这么大的风波,那么多人因此受到牵连,原因不过是一个不想继续欺骗自己和他人的女人,选择要离婚。

不堪压力移民德国 从此“相忘于江湖”

  处于舆论漩涡中心的遇罗锦,当时任职美术编辑,被迫停职在家反省。

       离婚后,很多认识与不认识的人蜂拥给遇罗锦介绍对象,里面不乏名人商贾。但遇罗锦选中了北京钢铁学院的教师,刚刚摘掉“右派”帽子的吴范军。吴范军比遇罗锦大11岁,个子很高,气宇轩昂,彬彬有礼。因为父亲在台湾,吴范军一九五七年被划为“右派”,系里把他留下来做“反面教员”,每有运动一来,系里先让他发言,他就如实说出自己的想法,大家再发言批判。吴范军一直单身,对遇罗锦心仪已久,每当报刊上有批判遇罗锦的文章出现,他都会兴致勃勃地复印,然后装订成册,保留起来。

        没有一个人是道德上的完人,一个要求人人都做道德完人的社会是可怕的,一个用道德批判来代替法律审判的社会是恐怖的。尽管当时的遇罗锦已经是知名作家,但种种流言蜚语仍然压迫得她窒息。婚后不到一年,不堪重负的遇罗锦选择了远走他乡,去了德国。出国前她对吴范军说:“只要我一立住脚,立即把你接来”,但吴坚决不同意,这段婚姻就这样搁着,1992年吴范军实在受不了就主动要求离婚。吴范军2008年7月逝世,享年71岁。遇罗锦到德国的第七年,与德国人海曼·韦伯结婚。从此,遇罗锦这个名字,渐渐淡出了中国人的记忆。

  自遇罗锦的案件之后,中国新的《婚姻法》颁布,将“感情破裂”作为离婚的正当理由之一 ......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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